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取证的有这样一种情形:“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7:46:24
请问客观原因包括哪些?在司法实践中是怎么操作的?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可申请法院取证的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事人或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而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如其他人或单位在银行的相关资料或交易记录、对方在证券公司的开户情况等。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