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9:49:55
如题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而且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2、申请不公开审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最终是否公开审理,决定权仍在法院。

  3、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向法庭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4、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5、申请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