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没有不接受采访的权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9:30:08
经常看到电视上有记者去采访当事人,而当事人不愿意接受采访,记者就会说“我们有采访的权利,请不要挡我们的摄象机”,那么当事人有没有不接受采访的权利呢?
那这时候记者会把当事人的手拿开继续强行拍摄,这不是侵害了当事人的权利了吗?

在我国,至今“采访权”法无明文,它没有作为一项授权性的规范在法律上加以规定。但是,采访自由可以从《宪法》的言论出版自由中延伸出来,包括批评自由、通讯自由等等。新闻工作者是公民,他们和他们所在的媒介单位的工作是服务并从属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是为了满足公民的表达权和知情权才拥有采访自由的权利的。

  我国的立法趋势,是把新闻工作者视为普通公民的,例如关于法庭中记者权利的变化(从允许摄影到不允许摄影)、关于证券法中记者地位的变化(从认定为内情人到否定其为内情人)等等。记者不是享有行政、司法特权的公务人员。记者作为公民享有权利,同时也就受到人身权、知识产权的保护,但这种保护适用于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而不适用于妨碍公务罪。如果认为记者在采访中受到殴打,打人者涉嫌“妨碍公务”罪,这在法律认识上是有误的。

  采访要受到指导思想、国家安全、维护公共秩序的限制。另外还有一个很大的限制,这就是被采访对象的权利的限制。记者要尊重被采访对象的言论自由权、通讯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不得干扰工作、不得侵犯私生活领域、不得公开企业法人的商业秘密等等。《中国新闻工作者新闻道德准则》规定:“通过合法的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

  现在的舆论监督,实际上相当程度是党和政府的某种权力的延伸和补充,很容易使记者产生一种错觉,以为自己手中也握有什么“权力”。已有人提出采访权应是“权力”之权而不是“权利”之权,还有人主张实行强制性采访,要求对于记者的调查采访,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拒绝、抵制、隐瞒。这都是将记者的“权利”变成了“权力”。隐性采访中的偷拍偷录,甚至通过直接体验犯罪行为来取得第一手材料,使得记者拥有了像警察一样的权力。这样做,至少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警察经过批准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他们取得资料是为了办案,因而是封闭的,本身带有保护公民私权的性质;而记者的目的是为了公开,记者采取行动的后果,有可能取消公民任何自我保护的防线。如果媒介上经常不断地出现偷拍偷录的镜头,即使是主观上是为伸张正义,从长远看,也可能会使其他公民失去私密感和安全感,这种潜在的社会效果要思考。

  就此,需要提出记者工作是不是专业的问题。恐怕任何一位记者都希望外界承认自己的工作是一种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