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9:47:54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中,仍然有一些属于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为了使这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的错误仍然有得以纠正的机会,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还包括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进行申诉的权利。所谓申诉,就是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案件,纠正原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的请求。申诉一般要求先向最后作出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如果申诉人认为接受申诉的人民法院没有纠正或没有彻底纠正原判决、裁定中的错误,还可以逐级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
申诉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的重新审判的请求;申诉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接受申诉 的人民法院有义务重新审查原判决、裁定是否错误,但不是必须重新进行审判,只有在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才会重新审判案件。此外,刑事被告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决定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撤销免予起诉决定的请求,以及刑事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因而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查纠正的请求,也称为申诉。

申诉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使每一个人都享有的。不过申诉不是在法庭上的,是走行政程序的。

每个人都有抗辩的权利,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