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2003年7月写下的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截止日期,到现在2009年还可以起诉要回那些钱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8:46:56
内容是:2003年7月22日,(公司名称)购红砖110200块,还款22040元(大写多少钱),验收单已收,发票未有,先欠(公司名称)货款总数45462.50(大写多少钱)。
对数人:***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保护。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得不到保护。欠条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

本案中,欠条记载的是2003年7月,到2005年7月,这两年间起诉是有效的。到现在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权利很有可能得不到保护。

但是你可以上诉,是否胜诉就不一定了。

没有注明还款日期,随时可以找他要钱,如果他拒绝给付,就要起算诉讼时效了,从拒绝之日起两年之内要起诉,否则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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