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没有产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0:13:13
10多年前在邻村买的一套闲置的厂房用于养殖,没有房产证,是村里在70年代初在荒地自建的.当时签定了买卖契约.一直相安无事,去年修路把房子占去了几间,然后村长起诉以补交以前和交纳以后的土地使用费用为由,把家里告到法院.然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告出卖给被告的房屋未经相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属违章建筑.该房屋不允许买卖,故原被告间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判决我们合同无效,不需要交纳土地使用费.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房屋没有房产证.然后村里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原告返还房屋及拆迁补偿费.已经审理过了,判决结果
一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返还原告剩余的房屋
三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给付原告房屋的拆迁款
土地法是1986年出台,此厂房是70年代初建造的.我们购于90年代中期.新土地法是99年实行的,请问本案的依据对本案适用吗?
我们不解,农村70年代初的自建房没有房产证为什么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而本案中的房屋是建在偏僻的农村,如果不是修路,连出行都很不方便.
这份合同真的是无效合同吗?
这是家里唯一的一套住房

标题太笼统,我这里介绍些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办法吧
1、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但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范围内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方要求
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及赔偿损失的,或者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办理相关过户等手续的,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或合同双方交付完毕之日起超过两
年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农村宅基地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护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集体土地建房,大多实行土地证、宅基证,基本不办理房产证,当时只有城镇国有土地建筑才有可能办理房产证,并且当时还很不完善,所以没有房产证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关于审批,并不是你去建房,而是你购买村集体现有建筑,如果根据没有审批判断合同无效,村集体负有绝对责任,要不合同有效,要不村集体赔偿损失。
现在其实不是合同有效与否,而是损失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说到这里相信你知道该如何维护你的既得利益。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国有土地上盖的房子你可以转让给任何人和单位,可以抵押;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卖给城镇户口的人,不能抵押。

有效的,反告啊,要找好点的律师了。要算算合算不。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