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5:55:32
我和老婆已经离婚了,家里有房子有车,都是婚后买的,但是房屋使用证上的名字是老婆的,但买房子的时候我的爸妈出了好多的钱,我们和前妻只出了一点点,离婚的时候我们俩是协议离婚,财产孩子都归我所有,判我给前妻5万块钱,要求08年12月31号前全部支付。但正好赶上我家小孩生病花了5万,所以就一直没有钱还给他,但是我给她打了一份欠条,欠条是09年8月31日还清,可是现在欠条在他手里又没有人证明,他现在又重新把我给起诉了,要求从新分割财产,还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请您指教我我应该怎么办?财产她能从新分割吗?

这个是不可以的,因为当初孩子已经盼给你了。你只要支付她钱就可以了。

1、 如果你方 确有 不利于今后 孩子 健康成长的 事由, 女方是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 监护权抚养权的。如果女方得到 监护权,则属于孩子的抚养费用,肯定归 女方 代为保管。
如果 女方 不能证明 比你们那一方 更有利于 孩子的 健康成长,则法院是不会 支持 她的变更申请的。
2、 离婚当时,如果你方没有 欺诈、胁迫等情形,女方她是自愿签字同意协议条件的,则法院不会支持 她的 重新分割财产 的诉讼请求的。 当然你欠她的钱,肯定是要还她的;属于你的财产,也肯定是你的。

为让你心中有数,列出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中,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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