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社保但没签合同要赔双倍工资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20:42:11
我公司是一小型私营企业,一直按照劳动法规定与员工签合同交社保,但由于人事工作人员的疏忽,有一名员工于08年4月份合同到期,未能补签合同,08年7月份发现后立即补签,该三个月期间的工资照付社保照交,只是差一份合同而已。现这名员工要离职,他向劳动局举报未签合同,要求支付该三个月的双倍工资,请问合理吗?我的理解:劳动法要求公司与员工签合同的目的是保证公司帮员工交社保,而我社保是照交的,这种情况的未签合同是否可以免责?
PS:三个月的钱没多少,但搞得很恼火,我平常对员工很好的,该员工以前也很老实,没想到最后为这么点钱会做这种事,如果我没给他交社保或少付了工资,我现在补给他也认了。请教各位,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他离职也没有提前通知,我可以反过来找他索赔吗?
该员工合同详情如下:06年4月到08年4月签了两年,08年4月到7月没签,08年7月到09年7月签了一年。09年2月要求离职。

虽缴社保,但未签合同满一个月,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
  一、那种情况下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二倍工资支付期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规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二倍工资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二倍工资时效起算,各地规定不同,以北京、上海、广东、江西等省市适用“逐月起算法”,“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山东、重庆等省市采用“期满起算法”,“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江苏、黑龙江采用“违法行为终止和期满起算法”,即未签合同不满一年的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用工未签合同满一年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湖北等少数省市采用“劳动关系终止起算法”,“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期间为一年”。
  四、劳动关系确认

  主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救济的,需要对事实劳动关系和工作时间进行确认。
  按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参考下列凭证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