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单列继承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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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的继承权实质上是继承人享有的两类权利的总称:1 以遗产为对象的财产权;2 以身份资格为对象的身份权。继承权成为独立的权利,不是根据单一的权利对象为标准,而是以“继承人”为联结点,把继承人享有的全部权利单列一类。这种分类吸收了主体标准,因此,继承权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也是分类标准不统一的结果。不过,民法通说在论证知识产权的混合性时,与继承权的混合性依据有很大的区别。继承权的混合性并不意味着继承权的对象兼具财产性与人格性,因为继承权的对象不是单一的,实际上是两种权利的组合。如此,继承权的独立并不违反排中律。知识产权则不然,人们认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单一的智力成果。学者明确指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能属于财产权。”

继承权成为独立的权利,不是根据单一的权利对象为标准,而是以“继承人”为联结点,把继承人享有的全部权利单列一类。这种分类吸收了主体标准,因此,继承权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也是分类标准不统一的结果。不过,民法通说在论证知识产权的混合性时,与继承权的混合性依据有很大的区别。继承权的混合性并不意味着继承权的对象兼具财产性与人格性,因为继承权的对象不是单一的,实际上是两种权利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