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没有经验的律师请不要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4:54:10
假定男女双方就离婚问题在子女抚养权上面产生问题。
而这个子女在境外出生,香港户籍,没有内地户籍。

至于婚姻法没有专门条款指明是否说明内地法院有能力或者有权利对他宣判,民事诉讼法中只有谈到有起诉、应诉的权利,没有谈到被法院是否能够对他宣判的能力。

请问各位同行,国内法院是否有权对这个孩子进行宣判?!(孩子未达到具备民事能力年龄)。

这实际上就是一个管辖权的问题,只要大陆具有管理权,诉讼程序都一样,只是在具体执行的时候有所区别而已。

本人不是有经验的律师,但是从最基本的法理上看,如果一个主题能在法院起诉、应诉,但是法院却不能对他宣判,这是说不过去的。

这其实就是一个管辖权的问题,法院受理了就说明法院对这个案子有管辖权,当然可以宣判了。
至于你担心的问题,法院宣判后如果需要在香港执行的话,那就去香港法院申请对判决的承认就可以了。

中国的法院只要有管辖权,就一定有审判的权利。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没问题的,只是涉及到判决后的到香港执行,港澳台司法协议,判决的认证和执行问题了。

我先问下``这对夫妻居住在内地还是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