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自诉人撤诉裁定书是否要送达被告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23:27:44
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驳回自诉人撤诉的裁定书需要送达诉讼各方当事人(包括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不需要。没有法律规定法院需要此项程序。当然,被告人可以主动获知该项信息。

需要。

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当事人自愿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均应作出裁定。 裁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 也可以是口头的。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撤诉裁定, 人民法院均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有些人民法院往往只把撤诉裁定通知原告一方, 特别是口头裁定, 很少向被告和第三人宣告, 并认为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单方面行为, 对被告和第三人不产生实体上的诉讼权利, 撤诉裁定没有必要通知被告和第三人, 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其实, 某些法院的这种做法是不妥的, 严重侵犯了被告和第三人的合法和诉讼权利, 也是与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精神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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