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讨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3:10:44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A,B,C三个自然人组成。A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以后,一直没有经营。也无工作人员,公司财务章由C保管。后来A也将法人私章交由C保管。2006年10月C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将公司账上现金70万借给朋友。三个月后朋友消失,款项不能追回。公司2007年知道具体情况,向C追要,C只陆续归还了20万,其余款项在2008年11月应其B、C要求打借条一张,并约定于2009年元月归还。现该款项一直没有归还。
问:1:公司可否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追究C的刑事责任?
2:股东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公司工作人员?
3:C的打借条行为应如何认定?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构成要素
  (一)作案时间要素
  (二)作案空间要素
  (三)案件相关人要素
  (四)案件相关行为要素
  (五)案件相关物要素
  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区别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个人认为,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追究C的刑事责任。
首先,C实际掌控公司的财务章,后来法人私章也交由其保管,可认定其为公司实际管理人,虽然公司并没有正式运营,但实践中这种情况也是很正常的,包括公司被责令关闭的。同时,他将公司账上现金借给朋友三个月未还,已经构成了挪用资金行为,因而,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追究C的刑事责任。
C打借条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先前行为的性质,只能认为其愿意弥补之前的社会危害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害,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我也来讨论一下朋友的问题: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公司可否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追究C的刑事责任?”:
(1)其实这应作为第二个提问,因为是否能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追究C的刑事责任,取决于C是否公司工作人员,也就是您第二问的答案。
(2)我认为可以,因为C应视为公司工作人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见下。
(3)职务侵占罪,一般应是公诉,公司只能向公安报案。

2、“股东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