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和退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5:24:53
我是一家外贸公司;去年出口一批货物到德国,因质量问题现已退货会国,在上海海关处理中。。。
现在国外客户说,德国的海关要求一份证明,内容是货物已经退回中国,还要求有中国海关的签章。。。但是我的货代说上海海海关不会出具这个的。
我把船公司的货物到上海港的记录给德国海关,但是不被接受。
那怎么办?

可以把盖有上海海关验讫章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一份给国外,连同船公司的货物到港记录,就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说明该票货已经退回中国。

如果当初是一般贸易方式出口,1年之内可以。不需要征税。

如果当初是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而且手册已经核销,不给退。

具体看《关税条例》《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可以退回不再出口。
确实是质量问题就是理由。客户的验货报告就可以了。如果是一般贸易,会取消退税。不会重复征税。海关核销手续肯定会麻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