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市场那么庞大,为什么不立法打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6:56:55

中国在97年时有立过《传销管理办法》啊,可到后来还是失控,后来没有办法才取缔。其实传销在国外还一直在运行,传销本身并不坏,只不过是一种营销方法嘛,关键是操作的人把它给做歪了。想一夜暴富的人太多了,这是人性,不是立法就能解决的。法只能起到制约监督作用。

就象你立法抓非法营运.那效果有多大呢?同理.传销市场是从人心出发而不是从制度出发的,有打击就是不彻底而已.

就象你立法抓非法营运.那效果有多大呢?同理.传销市场是从人心出发而不是从制度出发的,有打击就是不彻底而已.

传销属于违法,目前我国有禁止传销条例进行立法打击。
 《禁止传销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每个人的想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