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纠纷方面的问题,高分酬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4:17:28
我是2000年入的一家电视机制造公司干售后服务工作,有3个月的试用期,合格后说是正式员工,按月发工资,待遇很好,可是到2003年我们就划归一个叫XXX的维修公司,不在按以前发工资,而是看维修多少给钱,给经理关系好的分到城市去,单量多收入高,我不会拍马死干型被分到山区跑维修,工资很难保证,可是去年公司又招一批年轻的人按月发工资,说我们是编外的人员啦,我今年40啦工作又很难找,日子过的很艰难,压力很大曾经患过精神方面疾病,我该怎么办啊?请好心的朋友帮帮我!!!
是啊,有口饭吃谁愿意得罪领导啊?但是都是领导说了算,就是给你签合同都是公司领导拿着合同,你签字就行,完了也不给一份,你也不敢要,毕竟咱是弱势啊!和经理说过多次,但是比不上公司的裙带关系啊 ,我想通过法律解决问题,请朋友们帮我分析一下这个官司好打吗?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首先要确定你和哪一个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这样才可以确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途径以及主体。

  2、 根据你的描述,你首先和制造公司构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3、 关于你和维修公司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务派遣,需要看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属于劳务派遣,那么,用人单位属于维修公司。制造公司属于用工单位。

  4、现在 你和单位还没有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只是对相关的待遇不满。个人认为,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可以申请仲裁。

  5、对于2008年之后的单位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6、 关于社会保险。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应当给员工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

  如果违法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话,法律规定:

  《劳动法》

  第一百条 【不缴纳保险费处理】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