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 合同终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9:31:31
如果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给予补偿? 是不是只给予从2008年1月1日至今的年限的补偿.比如,我工作年限7年,即只补偿2个月工资?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如果劳动合同终止,补偿的年限应从2008年1月开始计算。
2、《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因此,终止合同需补偿的是有条件的,不是所有的终止都可能获得补偿。

1.应当给予补偿。
2.只给从2008年1月1日至今的年限的补偿。
祝你好运

应给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以上回答仅根据本人描述所做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合同欺瞒,要看两种情况:
1、单位愿意和你续约,而你个人不愿意的,单位不用做任何补偿;
2、你个人想继续签约,而单位不愿意的,单位需要对你做补偿。
由于《劳动合同法》从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随后又发布其他关于实施该法的相关通知,有明确指出,单位给你计发的补偿金只需要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