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C 合同法里,显失公平和趁人之危这两种情况有什么异同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4:24:56
如题,最好能分几个有条理方面说

我知道

不同点:主观要件上的不同
相同点:双方地位,仲裁结果

PS:本人非法学专业的,知识不足
楼下的说的非常详细,谢谢,不过我希望得到一些异同点的对比,两者的定义基本上已经弄清楚了

概念已经解释很清楚了。
两个都是可申请撤销的合同。
非要说区别,那就是,显失公平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双方当事人都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 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
乘人之危是只有受损害方可以申请变更和撤销,就是你不能说当初想占便宜,结果发现占不到了,就要求撤销变更合同。 主观上是恶意的。
注意,乘人之危这个词有明显的否定这一行为的含义,显失公平则是中性的。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至于乘人之危,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它必然包含一方处于危难或急迫需要的境地以及他人加以利用两个要素。如果仅仅在客观上存在危难情势,那么就不能据此认定该情形中成立的法律行为应受法律的规制,否则交易安全难有保障。而所谓“利用”,当指“为某种利益而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明确指出,乘人之危必须是一方当事人“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显然,对他人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进行利用,只有在谋求的利益是不正当的时候,法律才加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