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派人员社保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1:36:36
基本情况:现有上海企业与北京企业合资设立了成都公司,目前成都公司所有人员全是由两家股东单位外派),成都公司承担部分工资(外派人员仍保持与原股东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的单位、个人部分都在上海或北京缴纳。
问题1、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外派人员部分工资在成都公司领取,由于未从现有社保规定中发现“一个人只能在一地缴五险社保”的禁止性条款,那么这些股东外派人员除在上海、北京缴五险外,个人是否还要在成都再缴一份?如不在成都缴,依据何在?
问题2、社保单位承担部分:根据现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社保,也就是说企业只要发生工资就要缴社保,而不论员工是否以自身名义招聘的还是股东外派的。这种情况下企业可否不缴社保?依据何在?

对于结论请提供具体法律法规条款,十分感谢!!

1、只要分公司愿意,当然可以按不禁止就可以的原则办理。这必须取决于公司,因为单位缴纳部分是单位出,单位当然也不会使用这些让自己多出血的政策。劳动法规定的是单位和个人须缴纳保险,因此只要单位办理了就合法了,不是说要办理2份分才合法。
2、不用缴纳,因为是外派性质,相当于很少补贴的出差,因此不用缴纳保险。如果因为成都有少量工资补贴,缴纳社保,会形成在两个地方领取两份工资,办理两份保险的情况,这样于法更说不通。并且成都的工资补贴很有可能达不到社保要求的工资底限。
3、成都的公司工资总额缴纳保险没有错,但是否将外派人员列入自己的员工共花名册并且据此缴纳社保这是社保要查的,外派人员可以不进成都公司社保员工花名册。

你所述情况属于社保统筹单位问题,我认为在成都应做相应的扣个人款,在劳动合同所在法人单位所在地社保交保险,成都分公司应与劳动合同所在法人单位进行社保费用的内部核算,作内部往来,并按实际工资水平参保,不能在成都参保.你们这样做不会出错,不违反社保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