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帮帮忙看看怎么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4:54:13
案例:被告人杨某(男,34岁)酒后驾驶一辆蓝色丰田双排座130型客货车在A市由北向南行驶,在超越与其同方向行驶的黑色中巴公共汽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引起中巴车车主董某不满,当两车行驶至十字路口红色信号灯前停车时,董某下车到杨某驾驶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左侧车门与杨某论理,杨某见状即发动汽车,加大油门向前急驶。驶出300多米远,在同向有三个车道的情况下,违章从右侧超越同方向行驶的黄色双排座货车,致使扒在左侧车门外的董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门窗刮下车,摔倒在马路上。杨某见状,驾车逃逸。董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因伤势过重于次日凌晨死亡。三日后,杨某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董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界暴力的撞击致重度脑损伤而死亡。问:杨某的行为性质?

案例:王某(男,37岁,身高170厘米,体质一般,系某派出所有15年警龄的警察),一晚在食店聚餐喝酒处于半醉状态,与邻桌一也大量饮酒的食客李某(男,29岁,身高175厘米,身体强壮,系搬运工)因无意间之动作碰撞发生争吵,双方对骂不休。王某在醉酒状态下大怒,一边吼到“你娃娃闭上臭嘴”,一边冲上前双手掐住仍坐在椅子上的李某的脖子,约3~5秒后松手回到坐位。李某此时脑袋耷拉靠着椅背滑坐在地上昏迷不醒,经众人急送医院抢救,但仍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死因为脑血管破裂,破裂之直接原因在于长期的血管畸形致硬化变脆(被害人及家属均不知道),在大量饮酒、情绪激动、掐脖刺激三方面外力的共同作用下(缺一不可)而致瞬间血液挤破血管;掐脖并未造成明显伤情(即力度不大)。 问: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1.故意杀人罪 杨某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董某重伤或死亡,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此时伤害和杀人的故意尚不明显。客观上董某因其行为直接导致重伤结果,此时杨某因先前行为负有救助义务,杨某不履行救助义务,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2.过失致人死亡罪 有分歧,也有说作意外事件处理,理由是掐脖子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因特殊体质和大量饮酒因素的介入而中断。我个人认为题目中既然明确王某是15年警龄的警察,那么应该认为王某对于掐脖子这种行为对某些特殊体质的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有预见能力而没有预见,应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

1.我认为是交通肇事罪。因为杨某首先是酒后驾驶已经违反了交通法的相关规定,在他违章行驶时擦到董某致使董某受伤后死亡,在这里刑法分则里面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并且刑法分则里也有一个类似的案例。

2.我认为是故意杀人罪。因为王某身为一名人民警察他知道在掐李某脖子是可能会出现李某死亡的结果但是他还是放任这个结果的发生,因此属于直接故意;李某的死亡虽然是由3个方面的原因共同作用的结造成的但是如果王某不掐李某的脖子李某就不至于死亡所以应该是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