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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9:36:46
二审法院院长认为该案在认定事实尚且有错误,以院长名义撤消了本院对此案的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该法院院长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你说的不是很具体详细这是试题还是法律实践呢?无论是民诉法还是刑诉法都对此有法律依据的!我把法律依据都找出来了,你自己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断吧!

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零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民诉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诉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民诉意见
199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却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违法的,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