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8:32:39
我是2009年6月份毕业的师范生。在2008年11月底的一次招聘会上和浙江青田县教育局达成就业意向,签订了大学生就业协议,同时还签了一份《附加条款》。《条款》中说:“如果要解除协议,必须向用人单位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请问一、这个《附加条款》是潜规则还是合法条款?如果违约,我需要如数支付违约金吗?真要的话,能不能协商少交?谢谢大家

这个《附加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如果违约还想不交钱的话,那你的就业协议就没有了,因为就业协议就一份,如果你交了违约金,那么公司就会给你学校发退函,学校还可以再给你申请另一份,违约金不能少交。

据说,刚出台一个规定,说是应届大学生毕业前违约的话可以不交违约金。我听我同学说的,她男朋友就违约了但没赔钱。但合同有规定的我也不太清楚了。

必须要交的,三方协议压根就不是保护学生的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