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性质不同的案子可以放在一起审理吗?如果不可以算不算是程序不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6:07:53
一个是房屋侵权纠纷,一个是合同纠纷,两个性质不同的案子可以放在一起审理吗?如果不可以算不算是程序不合法?
具体案情是这样的:房屋侵权纠纷中,原告通过合法手续购买房屋,并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可是被告却来强行撬门,并把门锁损坏,原告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恢复原状,但在具体审判过程中,由于只出具产权证等手续,就被法官判为举证不力,但是被告在自己的答辩状中已经对侵权事实默认。
合同纠纷是原告母亲(被追加成为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晓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双方约定在签字后,先付部分款,可是签字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协议。
法院为查明因果关系,将原告母亲追加为第三人,但在判决书中,却在没有将因果关系弄清楚的情况下,就下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请问一下,这样是否是程序不合法?
如果是这样模糊的判决,可以向检查机关提出申诉不?

原告母亲(被追加成为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晓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

这房子是是被告的,你于你母亲的事是你们的事,不应伤害第三人

哪得看两个案件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有,应该并案审理;如没有,是为程序错误;不知你说的两个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