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悬赏让人头晕的劳动纠纷,望耐心看完,先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5:36:52
2008年8月,我在网上看到一家广告会展公司(假设名字为A)招人,我投递了简历,并被录用。
面试时却发现是一家培训公司(假设名字为B),老板说,这是A的一个下属公司,并说A是大公司,大老板在北京云云……
如果你以后工作出色,是可以推荐到总公司发展的。这样和我签订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合同。
工作期间无意中看到了A的营业执照,法人居然就是和我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老板。
并且发现B根本没有营业执照,A的营业执照里的经营项目也根本不包括B所从事的那些范围。
后来更了解到,实际上A根本就不存在,也当然不存在她所说的什么大老板,仅仅有一个执照而已。
但是我并没有深究这件事情,而是继续工作了下来。
两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结束后,也就是2008年10月,老板只是口头让我转正了,一直没有和我签正式的劳动合同。
这样没有合同又工作了两个月。
这两个月期间由于工作出色,老板特别怕我跳槽到对手公司,匆匆忙忙和我签订了保密协议。
我要求老板支付我保密费,老板不同意,当时不想和老板闹太僵,就签了。
但是签了之后老板还是担心,一次找理由借我手机,实际上是偷查我的通话记录。
这件事情让我非常气愤。不过我并没有和老板挑明这件事,自己强忍了下来。
这期间还有一件小插曲,我挪用了老板个人支付宝账户里面的170元为自己买了一双鞋子。
本来是打算马上还的,但是阴差阳错把这件事情就忘记了,老板也一直没发现。
这两个月没有合同的日子结束后,也就是2008年12月,由于到了年底招生淡季,恰逢金融风暴。
老板让我以兼职形式在家工作,每周只要去公司报道一次就可以。
当然给的薪水远远低于正常上班的薪水。
并且和我签了一份兼职合同。
但是这兼职期间实际在家的工作量并不比在公司的工作量小,只是不用去公司而已。
为此我曾多次与老板沟通,未果。至此我彻底萌生离意。
过年期间老板更是故意找茬,说我在招生时留了自己的电话,这绝对是诬陷,我从来没留过自己的电话。
一怒之下,我说我不会再回公司了,要求结算应得薪水。
按兼职合同规定,并没有写明要交接工作,并且2月2号之前我就应该拿到薪水了,
但是老板以不交接工作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第一: 你到底和谁构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这是比较关键的。根据你描述的,两个公司都没有法人主体?那他们是什么性质?个体户?

  第二: 确定了双方的主体,才好确定仲裁的被申请人。对于你主张的赔偿才有明确的主体去承担。

  第三: 如果你确定了用人单位。那么,下面探讨你和该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首先: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如果不签订,那么,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次: 关于试用期。

  只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是违法的。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再次: 所谓的兼职合同也是劳动合同。

  第四: 一,有两个月没有与我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且没有综合保险。我要求双薪的赔偿和两个月综合保险的赔偿。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虽然单位开始没有和你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在几个月后和你签订了合同,你不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双倍工资。

  关于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