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就是为所欲为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4:03:26

自由和为所欲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自由是人们不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所进行的一切合法事情。而为所欲为则是不在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下做的事情。这个是自由与为所欲为的本质区别。再者,自由是人们在人身得到自由的时候,对于人思想上的一种向往,自由的想像和畅所欲言,当然一切都在合法的前提下。但为所欲为却不一样,它可能是人们心底最恶劣的思想,贪心、仇恨、厌恶等这些思想一旦达到某个承受能力时,就会造成想像不到的恶果。因此两种是完全不同的。

①政治上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某些行为不受干涉的权利。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公民行使这些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自由和纪律不可分,缺一不可。
②见“必然与自由”(57页)。
③不受约束:自由活动|自由发言。
④自作主张: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

为所欲为
为:做。本指做自己想做的事。后指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不是
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念

人身自由权通称“自由权”。严格地说,“自由权”这一概念不能成立。权利是权利主体实现自己的意志的资格,也就是实现自己意志的自由。权利的本质就是自由。每一种权利都是一种自由。“自由权”就是自由的自由,或为支配自由的自由,显然无法说通。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是行动自由权,应称行动权。行动是主体的物质性人身要素,行动权是物质性人格权。行动资格是物质性人格要素。人身是各人身要素的总和,是全部人身权的客体,不是行动权的客体。“人身”在汉语中可解释为人的身体,但人的身体是身体权的客体,也不是行动权的客体。因此,把权利人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称为人身自由权并不确切,但这一名称已十分普及。从法理上说,“行动权”可分为政治即非民事行动权和民事行动权。传统民法把“自由权”分为公法自由权和私法自由权,大致相当。政治行动权是政治领域的人格权,包括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结社自由权、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不属民事权利。民法中的行动权指民事行动权。

二、人身自由权的客体

行动权的客体是权利人的行动,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