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的处理(高分悬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6:29:53
同居十多年,现在想离,财产如何分配(房子,投资的门市房,存款)。
注:按新的婚姻法,是房子产权证上的名是谁就是谁的吗,门市房的经营呢
请法律方面的专家给解答一下,谢谢

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就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在一起同居: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不是写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人一半。

2、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才在一起同居:
(1)不能算是事实婚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2)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也不能按《婚姻法》来处理,而是各项财产,能证明是谁的就归谁,无法证明是哪一方的,按共同财产无分。
(3)房产: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房屋产权就是谁的,但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购买此房时曾经出资:可以索要回出资和相应的利息。
(4)门市:登记的执照上是谁的就属于谁,但另一方能证明出资或者对门市有付出的,可以索要回相应出资或收益。

3、如果是同居:就不是“离婚”,不能就“离婚”问题到法院起诉,但如果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起诉到法院解决。

房产是结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一人一半,如果男方实施家庭暴力有证据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