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宋朝律法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4:41:19
我想请问一下,在大宋朝的律法里,如果属于自卫杀人那一类,会被判什么刑?
还有,污陷别人入狱,至使犯人病死狱中。会被判什么罪?
我要的是直接的答案。很抱歉品茗茶叶的这种答法根本不实用。这类的资料我找多了!没有意义。

宋朝社会形势的变化,使统治阶级的刑事政策也相应地有所变化,在沿袭唐朝重惩“十恶”犯罪外,突出了对以下犯罪的镇压。

(1)主要罪名

A.贪墨罪

宋初,“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脏吏最严”。(《 廿二史 宋火箭(模型)札记》)宋太祖、宋太宗时期,数百贪墨官吏或被杖杀于朝堂,或被腰斩弃市,或被刺配沙门岛。而且,还限制“请、减、当、赎”等特权的适用,禁止有贪墨行为者重新入仕。从而有效地遏止贪赃之风地泛滥。

B.贼盗罪

宋初即强调重典治《盗贼》,但限制在《宋刑律》、《贼盗律》的惩治范围。北宋仁宗、英宗、神宗相继制定《重法》,划分危险地区,加强对“贼盗”重罪的镇压。甚至按照处罚谋反等政治性犯罪的方式,惩治“贼盗”重罪。

例如,在重法地区内“凡劫盗罪当死,籍其家以赏告人,妻子偏置千里”;“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宋史.刑法志》)对穿州越府的“重法之人”,即便犯“非重地,亦以重论”,进一步扩大镇压的地域范围,以此打击“盗贼”犯罪。

加重对“盗贼”的处刑
宋仁宗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刑。
在加重惩治窃盗罪的同时,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等行为,镇压更加严厉残酷,一般都处以腰斩、弃市,甚至凌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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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造妖书妖言”罪宋朝对“造妖书妖言”,即用言论文字宣传组织反抗,这一类犯罪“仰收捉勘,寻据关连徒党”,并“决重杖处死”。“凡传习妖教,夜聚晓散,与夫杀人祭祀之类,皆著于法,诃察甚严。”(《宋刑统.盗贼律》)宋徽宗时,对“造妖书妖言”罪,“加之重辟”,对官府未加察觉者,牵连坐罪。加重了连带责任制度。

(2)刑罚制度

A. 凌迟

凌迟“本言山之由渐而高,杀人者欲其死人之徐而不速也”。(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它是以利泥制活版 刃残害犯人肢体,然后缓慢致其死命的残酷刑罚。

《宋史.刑法志》:“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宋仁宗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