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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10:38:03
案例分析
从2006年10月以来,张某等人先后被某股份有限公司聘为保安,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张某等人的月工资为1200元至1500元不等,自用工以来,当事人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且用工单位在用工期间,以保安服装担保金为名,从张某等人的工资中每人扣除500元押金。2008年4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某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将保安服装押金退还张某等人,为此,当事人之间就有关工资支付和保安服装押金问题产生争议。2008年4月1日,张某等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两个月的两倍工资,并返还服装押金。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在本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在用工期间,以保安服装担保金为名,从张某等人的工资中每人扣除500元押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2)自用工以来,当事人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张某等人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两个月的两倍工资,并返还押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在本案中,某股份有限公司在用工期间,以保安服装担保金为名,从张某等人的工资中每人扣除500元押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

  理由: 第一: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本条规定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践中,许多公司以收取服装押金等名义收取费用,均是违法的。

  第二: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所以违法。

  (2)自用工以来,当事人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

  根据《劳动法》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没有签订,属于违法。

  (3)张某等人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两个月的两倍工资,并返还押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法。

  我不同意楼上杨律师的说法,可以要求17个月的双倍工资。

  因为《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生效之前适用的是《劳动法》,《劳动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