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调岗不成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3:01:39
员工06年11月入职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出任内刊编辑一职;07年底续签三年期劳动合同,职位依旧为内刊编辑;2009年3月,公司停止出版内刊,将该员工工作岗位调整为销售,基本薪资仅有原劳动合同中规定薪资的一半,员工不接受调岗。
请问:
1、这种情况下,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度为多少?
3、假如企业不支付赔偿金,员工应该如何处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假如企业不支付补偿金,你可以向劳动合同履约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