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犯吸收问题(满意追加100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0:12:40
请问假如一个官员贪污,他老婆也收受贿赂,那是不是主犯吸收从犯,发生身份犯吸收,他老婆犯贪污罪?
那贪污和受贿有什么区别呢?贪污的是国有资产,受贿是私人所送?

这本身不存在什么吸收问题,根据我国新的刑法修正案,官员的亲属利用官员的身份实施犯罪的,其本身就可以按照受贿罪处理。请看刑法修正案7.

你好,我看到过这种案例。齐某市国税局科长贪污7万元被判刑,妻子是规划局副局长,此年因受贿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您所说的主犯、从犯只发生在共同犯罪中。而他们是单独犯罪呀。

1、本案不存在吸收问题。
2、官员犯贪污罪。
3、官员老婆收受贿赂如果是利用官员的特殊身份,那么也官员构成共同犯罪,即受贿罪。
4、官员面临贪污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没有身份吸收的概念。
贪污罪是典型的公务犯罪。国家公务在职人员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