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工费的赔偿相关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4:02:44

广东胡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时间的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

  误工费计算其他注意事项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
  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因为企业经营利益并非单纯企业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

  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