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政府一地两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5:57:43
1992年,我在郊区买了一块地兴建厂房,地买来后我花了10几W下了地基,后来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没有继续兴建。
2008年有人载了一大堆建材到那块地要盖房子,有人告诉我我去阻止后才知道这件事。原来政府不知道我已经下了地基,以我闲置土地为理由,把地收回卖给了别人,事先也没有通知我。
现在我和新买地的人一起去找相关部门,他们要退钱给我,但是只退当时我买地的钱。但是当时买地花了几十万。这快地现在早不只这个价值了。
因为现在钱没退,他们算两边收了钱,也不知道现在这地该算是谁的,也拿不出解决的办法。
我查了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快地不是耕地,当时买地也没有所谓的总投资额,不会因为投资不占总投资额的25%以下而被算做闲置,他们能这样就把我的地收回去吗?
新买地的人三番四次要去建房子都被我阻止了,老这样放着也不是办法啊。
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我想想应该怎么办。
地能拿回来就拿回来,拿不回来也要让他们补偿,不能只给我当初买地的钱啊。当时的几十万和现在的几十万怎么能一样。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1992年,我在郊区买了一块地兴建厂房,地买来后我花了10几W下了地基,后来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没有继续兴建。

在这里,你说的买了一块地,应当是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我们国家是禁止土地所有权的买卖的。 土地的所有权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此,需要看你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

2、我查了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快地不是耕地,当时买地也没有所谓的总投资额,不会因为投资不占总投资额的25%以下而被算做闲置,他们能这样就把我的地收回去吗?

关键的还是该土地的性质以及你取得的该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相关描述。

如果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应当按照国有土地开发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你的情形是否属于上述规定,还不得而知。

需要看你们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以及取得的相关使用权证书的约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