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离休干部住房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4:52:39
我爷爷是84年离休的老干部。因为跟我爷爷一起工作的老同事都已经分配到住房。就我爷爷还没有安排。一直到目前都是子孙3带同住一个破旧的套房。想咨询离休干部有这样的住房政策。该如何解决?找哪里的单位处理?请了解此方面信息的朋友告知。谢谢大家了!

离休干部优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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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离休金按离休前原工资标准发放。国务院[1982]62号文件规定: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
  2、按离休前工资标准增发生活补贴。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1937年7月6日前(原级别低于行政九级)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二个月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3、福利待遇不变。国发[1980]253、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福利待遇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
  4、提高政治生活待遇。(一)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14级以上的老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18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享受县级政治生活待遇。(二)浙组[1989]30号文件规定: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前担任过正副处(县)级职务、1985年工改前工资为行政15级三个条件的离休干部,享受局(地专)级医疗、乘车(交通费)待遇。(三)浙组[2000]40号文件规定:未达到副处(县)级的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伯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处(县)级生活待遇;未达到副科级的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可享受副科级生活待遇
  5、医疗保健优先制度。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就医、疗养应优先照顾,在附近医院诊治的,应给予方便;市委发[1989]101号文件规定要定期组织离休干部健康检查;市委发[1997]48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医疗费不得包干,要按规定实报实销。
  6、护理补贴费。浙老干[2000]27号、浙财行字[2000]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护理补贴费标准为:土地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200元、抗日战争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160元、抗日战争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130元,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