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15栏 关于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指的是那个所属期的退税数喝出口货物免抵退汇总表的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0:06:40
如题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15栏中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指的是当月增值税申报对应的所属期的退税数和出口货物免抵退汇总表,也就是当月申报增值税与当月申请出口货物免抵退的数额是相对应的。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不是系统自动带出来,需要手工填入,按照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填写:
  (1)要明确,这个数据是给生产企业保留的,实行免退税的外贸企业不填退税额。
  (2)两个数据应该是相一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的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不是系统自动带出来,需要手工填入,按照主管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举例:企业申报所属期201502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应退税额15万元,企业于3月15日前申报,主管税务部门须于3月31日前审核通过,将免抵退税汇总表退给企业。企业于4月17日(清明节顺延)前进行所属期201403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填写所属期201402的免抵退税汇总表上的当期应退税额50万元。
  (3)很多企业在填报这个数据的时点上把握的不好。他们在退税申报当月月底前未到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取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 知单》,也未在当月入帐进行会计核算,导致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关栏目金额不准确,直接影响了“应纳税额”或“期末留抵税额”的准确性。
  注意:(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有关规定,出口企业“免、抵、退”税退税申报后,必须于当月月底之前至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取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出口企业取得上述通知单后,应按规定在当月入帐进行会计核算。
  (2)无论当月是否实际收到退税款,出口企业均应于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按通知单上注明的“应退税额”金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5栏“免抵退税 货物应退税额”中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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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当月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