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 该得多少经济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2:50:45
我从2006年3月14来单位工作,签了三年合同,(合同是在2006年的6月19日补签的),但合同止是09年3月14日,可在今年的3月3日上级提出终止合同,并让我延期半个月,工作到3月底,请问我应得到的经济补偿是多少? 该怎么算? 依据是什么?

我的理解: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这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结束,是没有补偿金的;
  2、2009年3月14日至2009年3月31日没有劳动合同,是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可以得到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可以根据这一法条,主张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4、你除了可以得到2009年3月15日至2009年3月31日的工资外,还可以总计得到相当于一个半月工资的补偿。

广东胡律师:

合同终止不续签,你最多得到一个月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