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务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9:37:49
我是在2000年开始在苏州一家外资企业上班,4月签订的正式合同每年一签,今年我的劳务合同签到2008年4月结束.现在马上合同到期公司要和我解除合同,请问大家我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规定
单位在不减薪的条件下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终止的,不与补偿。其他情况均予补偿.

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金为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参考一下专业律师解答 http://www.btophr.com/

可以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这条规定把劳动合同签订的主动权转移到了劳动者手中。所以,你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