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1:14:52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如果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而且其所设机构场所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这两块所得按照20%还是按照25%还是分开核算?
怎么分开核算?第一种是包含在第二种里面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

因此,适用税率不同,应当分别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