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4年2月8号入人保财险公司上班,05年10月签订二年合同,进入内勤工作08、09年为签合同至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23:22:44
我是2004年2月8号入人保财险公司上班,04年10月补签一年合同,05年10月签订二年合同,进入内勤工作08、09年为签合同至今,单位与09年3月12号下乡办业务,该业务年初已分配给其他部门,因,该部门人员不足,领导就说在内勤人员里找个业务能手去,就选定了我,我不想去,因前几年下乡差费低,同事们都不情愿下乡。领导说;差费回来再说,就这样我没有去,公司领导告诉我说;“你不去下乡,那你就把工作交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那么就看你是不是想继续在这个单位做下去了。如果你不想做下去了,那就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主张赔偿。
1.劳动合同法第6条,形成事实是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给给劳动者双倍月薪的补偿。如果你是08年和09年都没有签合同,那么单位就要给你15个月(08年1月到09年3月)的月薪,作为赔偿金。
2.如果是单位主动辞退你,那单位还应该按照你的工作年限,再给你经济补偿金。你在这个单位工作一年,单位就要给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具体参看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46条。
3.按照劳动合同法87条,如果单位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那单位就要再给你额外的2倍的经济补偿。
4.如果你是主动辞职,那就没有经济补偿。因此,千万不要主动辞职。

我仔细的看了你的问题,可是真的很抱歉,你到底想说什么,我真的没有看懂。

你是不想做了还是不愿意调岗位呢?调岗位不是裁人,估计没得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