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因果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6 05:43:40
A以杀人的故意用刀猛刺B数刀后离去,路人拨打120叫来急救车将B送往医院,救护车行至途中遭遇严重车祸,致包括B在内的车内人员全部死亡。后经法医验尸结果证明,B受A数刀皆刺中致命要害,即使送往医院抢救亦定会因多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
请问:1、A的故意杀人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2、A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既遂?3、A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和量刑。(交通肇事另议)
谢谢各位了!

1、没有有因果关系。尽管B即使送往医院抢救亦定会因多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但B死亡的结果因车祸而发生因果关系的切断,故不能认定A的故意杀人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未遂。因为没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

3、故意杀人罪(未遂)。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仅仅是可以,担任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而针对本案,虽然是未遂,但A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一点也不比犯罪既遂小,因此,虽然要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但量刑时可以不做从轻或减轻。

1.A的故意杀人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2.故意杀人行为尚未既遂,属于未遂;
3.A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一:因果关系已经中断,因此不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定故意杀人未遂
第三: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应当)

是不是想用同样的方法来逃脱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