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律!!急寻求帮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5:57:14
我在十八岁,我弟弟十六岁,我妹妹十四岁的时候,我的家里就有矛盾了,我妈妈就带我和弟弟,妹妹在我姥姥家住了,住了将近10年,我爸爸也没有和我们
成家,都是我妈妈给我们成的家!我爸爸病了后,还是我们回家照顾他的,在病期间就给我和弟弟说:他很后悔,要我们好好孝顺我妈,然后就简单的把地给我们2个分了分说你们自己种吧!我现在也不能种了.去世后2年了,我姐姐来给我们要她们的地来了!
我有1个弟弟1个妹妹,我们和2个姐姐是同父异母,我母亲尚在,可父亲病故,父亲病的时候就把地分给我们兄弟2人了,(在农村都是口头说的,所以没有什么遗嘱之类的),我县现在在实施退耕还林,需要征收租地,每年1亩地1000元的租金,要租地了!我有2个姐姐她们听说后想要地,可他们户口已经不在这呢!他们可以要回去吗? 我妹妹没有说要!可村里的支书和我的2个姐姐是亲戚,支书好象有意思要帮她们!所以我不知道怎么办了!我和弟弟是不是在法律上必须的把地给她们呢?
第二,女儿是不是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呢?
第三,我父亲还给我们留了一屁股的债!姐姐有没有责任负担一点呢?

1你姐姐妹妹都是有权利要的!
  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而且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但是你姐姐妹妹可能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有赡养能力的条件下女儿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你父亲的债务无论是谁都只有在你们自己分得的财产内有还债的义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地肯定她是有权利要的.当然她如果没尽到赡养义务则只能分少点.问题是她当初是否有赡养能力(是否有独立的经济来源). 至于你父亲的债务,她只有在自己分得的财产内有还债的义务,打个比喻:你和你弟弟各分了2亩地,她只分了1亩,那么她只在自己的得利范围内还债.也就是说一亩地能一年得1000,就应该还1000.你们得还2000.

地是国家的不在继承范围,你父亲给你们分地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