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增值税红字发票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22:51:22
本单位于09年1月9日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今天3月15日不足90天),可是购货方迟迟不予付款,于是我单位要求对方退货,请问是不是应该开具一张红字专用发票?《申请单》应该由哪一方开具?
请高人指点一下。
现发票在对方手里,应该是已经认证。

1、对方退货,应该开具一张红字(负数)专用发票
2、《申请单》应该由购货方开具,现已将发票给购货方并认证,由购货方到所属主管税务部门申请红字通知单.然后将红字通知单给销售方,销售方凭红字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
3、现国税机关不存在有《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只有《红字发票通知单》。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销售方在收到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问题补充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已经开具的发票联应保存5年,入帐的抵扣联按照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应当保存10年。

不知你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在谁的手里.

如果在对方手里的话,需要对方到当地国税局申请的,况且这张发票如果已经认证又当另说.你不见发票,由你填写申请单的可行性不大.

如果你的货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