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条约增开了那些通商口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04:16:51
比方说苏州

第六款 清、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清国约候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清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B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清国员为优待之国,礼退护视,一律无异。清国约将下开让与备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力:
  第一、现今清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庆府。
  三、江苏省苏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
  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
  二、从上海驶进吴沿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
  日清两国政府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现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清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徵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清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
  日本臣民在清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余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清国内地沾及寄存饯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个国之货物--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以上加护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沙市、重庆、苏州、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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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沙市地处湖北省中南部.长江中游荆江河段北岸。沙市原是长江泥沙冲积而成的一个江边渡口.古名津,又名夏首;春秋战国时改名江津,是楚国国都郢的外港:唐时改名沙头市,简称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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