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换签合同有什么猫腻没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1:07:58
原来在新劳动法颁布之初签过合同,期限两年(08年1月1日到09年12月31日),这几天人事部拿了一份新合同让我们重签,与原来有三外不同,新合同上换了法人代表和公司名称,而且日期是从09年3月1到12月31日。不知道公司又要搞什么鬼,有知道的请支支招。这个合同到底是签还是不签呢?该怎么签?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我帮你分析: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34条,单位没有违法;
2、如果单位继续缴纳社保、公积金,合同内容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可以签的;
3、保存好2份合同,你工作到今年底,就要有准备寻找新的工作岗位的心理准备,这2份合同,可以补偿你相当于2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第一 你的社保给你上了吗 如果上了那么就没什么大事
第二 你看一下这个单位法人代表 和公司名称是你们单位吗 如果不是 就不能签 否则把你们卖你你们都不知道 这个可以去工商局查的
第三 如果上面两点没什么问题 工资社保也都按时发放和交纳 那么就具体看一下合同的具体内容 内容没有什么问题那么就可以签了 毕竟单位没欠你什么

嗨!注意公司换法人,劳资政策要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