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国家纠问式诉讼制度形成的原因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1:51:01

纠问式诉讼模式应当具备的先决条件是君主集权专制政体,其理由主要有:
  第一 ,纠问式诉讼起源于专制政体。从纠问式的发端看 ,它产生于罗马帝国时期(公元 244—565)年 。这一时期 ,罗马皇帝拥有无上权威 ,独揽司法大权 ,省长、京畿卫官即市长都拥有司法权 ,司法与行政不分。公元 322年 ,康士坦丁帝颁布禁止帝国初期“私法 ”的做法 ,意味弹劾式诉讼程序的废止 ,规定原告起诉之后由裁判官通知被告 ,如被告无故不到 ,就要受到刑事处罚;另外 ,凡元首直辖的行政区域官吏 ,完全依照元首的命令来进行审判 ,当事人合意与否 ,可以不问 ,体现出国家在民事诉讼上的职权特征。从刑事诉讼上看 ,罗马帝制时期 ,受害人可告知犯罪 ,或根据告密提起公诉 ,并实行有奖制度。这里的告密制度 ,主要是指治安机构依职权主动调查犯罪。罗马君主制时期 ,在普通审判之外 ,出现了“非常审判”程序 ,非常审判的原则是纠问制。一方面,任何一个罗马市民均可以提出控告;另一方面 ,官员们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治安机构主动进行调查。根据君主制发展的一般进程 ,控告式诉讼制度逐渐衰退 ,纠问制诉讼制度则蓬勃发展。
  第二 ,纠问式诉讼的形成发展与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紧密联系。在人类历史上 ,纠问式诉讼之前的诉讼构造是弹劾式 ,它是人类诉讼制度史上的第一种诉讼构造模式 ,主要施行于欧洲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的一些国家之中。这一诉讼构造深受原始公社时期原始平等观的影响 ,诉讼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并主导诉讼的全过程。在奴隶制社会初期 ,这些国家对私人利益的纠纷 ,通常不亲自干预 ,一般由当事人“私了 ”,允许受害人直接处罚加害人 ,或以某种方式与加害人和解。尽管后来国家统治权力和司法职能有所加强和扩张 ,但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追究活动仍受制于当事人。随着国家统治权力和司法职能的进一步加强 ,统治者认识到犯罪不仅是私人纠纷 ,而且是危害统治的行为,为提高追诉犯罪的效率 ,维护自身的统治秩序 ,国家司法机关在没有被害人或其他人控告的情况下 ,也可主动追究犯罪 ,建立在原始平等思想基础之上的弹劾式诉讼 ,便逐步为建立在专制思想基础之上的纠问式诉讼所取代。以中世纪的法国为例 ,法国封建统治者是在君主专制逐渐加强的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公元12—
  16世纪 ,逐渐认识到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