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公产房如何分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20:07:18
我哥与嫂子结婚后他们在异地购买了一处公产房门市(2003年购置),时价26万元,他们婚内15万元,从我母亲处借了6万,在她姐那借了5万(但均无借条).这套公产房购买时是我哥哥的名字,后来由于嫂子是过错方,感情不合他们离婚了,有一子,嫂子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上写明男方承担抚养费,女方不承担抚养费, 无房产,无房产纠纷.可离婚时女方又想要那套异地的公产房,我哥无一气之下给她了,她还要求我哥签下一个协议(有他们两个人的签名及日期):那套异地公产门市房归女方所以(任由女方买卖),由女方承担偿还那5万元(借好姐姐的5万元).
可至今他们离婚已有近一年时间,她却实没有给孩子抚养费.她的户口已在离婚2个月后从我哥的户口签走.

我想咨询专业律师,他们两个人签的协议是否有效,那套公房门市房真的归我前嫂子所有吗,任他买卖? 如果我哥现在想索回是否可以?

若那套公产房仍属于我哥哥,如果我哥再结婚,我新嫂子是否有权享有那套门市出租或是转卖所获得的收入或是因动迁国家给的补偿金?
我哥与前嫂子的孩子及我哥与新嫂子的孩是不是也同样有分享这套公产房的权力?

上述问题分为两种情况。
这里首先弄清“公产房”的概念。所谓的“公产房”就是指不具有私人产权的房屋,其归属权为国有单位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居住权、使用权,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既然不是个人财产,自然无法作为离婚时的分割财产。但是,如果该房屋是两个人共有的公产房,离婚时就应做出相应的协商。

具体解决方案可以有两种:
【1】该房屋仍然归一方使用的情形。如果房屋的居住权和使用权为一人所有,离婚时,该房屋仍然为原始居住人和使用人。至于另一方可否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二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一般来讲,法院也无能为力。因为无法可依。
【2】该房屋是二人共有的公产房。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居住权可以归于一方,同时向失去居住权的一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或请求房屋所有权人调解或由法院判决。

情况大致是这样的 他们的协议应当是有效的 所以都遵照协议
至于今后女方如果再婚的话 死亡 他和你哥哥的儿子是享有继承权的 除非她立下遗嘱
另一方面 你哥哥在抚养孩子方面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共有财产的处理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属于有效协议,你哥哥的孩子无权享有财产的分割权

靠,幼稚

结婚干嘛买房子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