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关于增值税转型之后的处理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8:30:24
1.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处理,赠送方有没有销项税,接受方有没有进项税
2.非货币型交换 换进设备和换出设备在增值税上如何处理
3.债务重组用设备抵债,债权方和债务方在增值税上如何处理
4.接受投资,被投资方收到投资方的设备和发票,增值税如何处理

请简单的说下理由,谢谢

1、赠送方要计提销项税,接受方可以抵扣进项税。赠送方视同销售,接收方视同购进。

2、属于以物易物,如果换出设备,要缴纳增值税,4%减半或17%。(财税[2009]9号)
如果换入设备,换出方如果缴纳17%的税可以开专用发票,换入方可以抵扣,换出方如果缴纳4%减半的税不能开专用发票,换入方不能抵扣。(国税函〔2009〕90号)

3、设备抵债在税法上相当于销售设备,处理同2.

4、收到的投资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因为投资方视同销售。被投资方视同购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