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行为是 ------ 滥用职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3:06:38
情况是
我们是普通老百姓,没有官场(关系)背景。亲戚在机关任职期间犯了错误,案情属于俩个人同案,同案另一位是单位有行政权领导级别的,而我们只是单位一名普通办事员(当时是合同工,不是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听从领导(同案)安排参与违规为他人办理(修改)了相关手续,整个操作流程所有(修改)手续都是经过领导审核审批签字后生效,最后被认定造成国家税费流失将近上百万元。
检察院审查结果:同案犯在受贿金钱3万的情况下违规行使职权为他人审批办理(修改)手续,致使他人从中牟利金钱上百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而另一位只是普通办事员(其权限仅是负责接收.整理打印.传递文件等基本工作)没有任何利益与好处的驱使,而且不知后果有多大严重的情况下做了一些必须做的文件整理工作,法院以违规操作.超越职权.构成犯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显然所有责任都在他,犯错固然要惩罚,但是要视情节轻重.主次之分法院这样判对我们弱势群体太不公平了。
当然检察院审查时口供被人误导,律师所题几条意见一条都没有采纳,问题是为什么俩同案犯要分开审判。我们是弱势群体,即使当中有.......,根本也无处伸冤。我们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能否讨回公道?请有能人之士为我们站出来指点指点。谢谢!谢谢!谢谢!
还有一个不明白问题是 判决书里有一段落是 法院以:在工作操作过程中(当时还只是合同工)办事员是所谓的属于“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渎职罪的主体要件,因此才构成定滥用职权罪,我请问律师整个事件如果双方是属于委托方式是不是要明确的签订(委托书)行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上面最后一个段落就已经基本上体现出法院判决的唯一理由,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也体现在这里了。

=真正的------滥用职权?

不需要具体的委托合同,因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他本身就承担了行使国家职权的职责,所以属于刑法所规定的那种从事公务的人员。至于是否承担滥用职权罪的责任,还要看他具体是如何工作的,主观上有没有明知这一情况,等等。具体还需要详细的案情才能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