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收购,但我们不是和总公司签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21:58:23
我们公司被收购,我们本都是北京公司的员工,可是新公司要求我们签的劳动合同不是和北京总公司签,而是和远在无锡的分公司签署,不知道公司这样做是什么意图,对我们来说会有什么不好的影响吗?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分析:
  1、公司被收购,一般不会涉及员工的劳动合同问题,继续有效继续履行。
  2、与无锡分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与一个新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规避“2次合同后再签订就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见《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与无锡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员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津贴等等,可能会随之发生变化。只要与该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你就只有接受这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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