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出资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6:14:29
自然人甲和乙以及丙公司三方共同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股份比例为,甲:10%;乙10%;丙公司:80%,甲为新公司法人代表.但设立公司时甲和乙并没有实际出资,由丙公司全部出资.
问题:一:这样做合法吗?
二:甲和乙的股份有效吗?
三:甲,乙需要和丙公司另外签定什么协议吗?
三:甲和乙对公司利润分红有权利决定吗?

一、从表面来看是完全合法的,实际有没有出资是你们私下的问题了
二、股份有效,因为合法
三、有没有必要另外签订要看你们自己了
四、公司股东之间可约定利润分配的比例。公司利润的分配原则上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按照2005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除外”,因此,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上按出资比例分配,但也允许全体股东约定分配比例。

这个有丙对甲乙的态度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