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给个法律意见,帮助一位老年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4:08:56
人物:公公(丧妻),儿子),外来媳妇
前言:这位公公已被整件事搞得心力交瘁,夜不能寐,并有抑郁倾向,目前,儿子媳妇都没有稳定经济来源,全靠公公一个人打两份工养家糊口,经济情况堪忧,望好心人伸出援手。
事情大致经过:公公在媳妇威胁离婚并流产未出世的孩子的情况下,写下一份声明书,申明孩子出世后即将孩子的名字写入产权,也是现在公公与儿子的唯一住所(目前产权证上只有公公一个人的名字,户口本上公公和儿子),并在百年之后将房产全部由儿子和媳妇所生孩子继承,儿子同时写了一份放弃所有继承权的保证书,两份文书都由媳妇的亲生父亲作为证明人签字,现在媳妇又以生孩子为名要求办公公长久居住证。
问:1、如果孩子未出世前,媳妇要求离婚,由于已经办了长久居住证,媳妇是不是也能分得房产。
2、如果孩子出世孩子进户口后,媳妇要求离婚,能不能分得房产。
3、恳请各位专家给个专业意见,怎样才能补救现在的情况,保证公公作为一位老年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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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出生后,按约定将孩子加进产权证,媳妇和儿子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媳妇所有,媳妇能不能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要求分的货币补偿呢?

问:1、如果孩子未出世前,媳妇要求离婚,由于已经办了长久居住证,媳妇是不是也能分得房产。
  答:分财产是民法上继承的通俗说法,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首先在时间上还很远,就算媳妇有权分,但是在媳妇离婚后,公公死亡前,可以通过写遗嘱的方式改变继承人范围而排除媳妇的继承权。而我国法律只有一条规定媳妇有继承权:《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照你描述的事实,该媳妇并不享有继承权。

  另外,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由于对居住权有争议,并没有将该权利在法律上给予承认,所以,尽管你们进行了约定,但是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法院不会支持。

  关于媳妇威胁下公公写下申明的问题。假如在威胁之下将该媳妇的孩子的名字写入房产证,则该房屋归该公公和他孙子共有。但是该公公可以之后主张变更登记,需要举证当初写入房产证的行为是在威胁之下。比如:邻居知道这件事、录音等。
  关于该公公的儿子保证书的问题。继承是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权存在于死亡事实发生后,财产分割前。在被继承人没有死亡时候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时候只拥有期待的继承权,因为被继承人在死亡前可能通过立遗嘱剥夺某些在法律上拥有继承权人的继承权。这时候,法律尊重被继承人的个人意志,遗嘱继承大于法定继承。

  2、如果孩子出世孩子进户口后,媳妇要求离婚,能不能分得房产。

  答: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 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首先由第一顺序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人的,第二顺序人才有机会。由此可见,该媳妇和该媳妇的孩子,并没有权利在该公公死亡后进行继承的权利。因为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归属于该公公。所以,只有该公公的儿子才有继承权。继承依据的是血缘关系的亲疏,而不是户口本上的记载。所以,孩子出生落了户口,媳妇离婚,也不能分得房产。

  3、恳请各位专家给个专业意见,怎样才能补救现在的情况,保证公公作为一位老年人的最大利益。

  答:上面都回答的差不多了,媳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