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律高手给点意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4:32:57
事情是这样的,我们公司2个礼拜前通过一家货运公司(长期合作的)发了一批货物到广州,结果货物不知去向,详细情况如下:
1、后经与该货运公司核实,来我们公司拉货的司机确实已经从该货运公司离职了,但该司机以前确实为该货运公司来我公司接过货,且2个礼拜前来接货时报的是该货运公司的名号。
2、该司机来我公司接货时出具了该货运公司的承运单,且有该公司的印章(货运公司说他们公司的名称已于05年由“XXX运业有限公司”变更为“XXX物流有限公司”,并且更换了印章,并于他们的网站上发布了公告(但经我们在他们的网站上查询,并未发现该公告,只是在事后【两天前】在他们的网站上写了个公告,落款是2005年,但是该公告的发布时间是两天前。
3、在我们还不知道货物被骗走的时候,大约在1个礼拜前又发过一批货(客户已经收到货了),货运公司出具的承运单和上面的印章与先前被骗的那票一样(经过有权部门的鉴定,印章为同一枚印章)。
问题如下:
1、该货运公司以他们已经更换印章为由,将被骗货物的责任推给来骗货司机,这种说法成立吗?
2、我公司能否追究该货运公司的责任,能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3、我公司没有去报案,因为如果报案说司机骗走了我们的货物,那应该是认定我们是认定司机诈骗,而与该公司无关了吧??

盼解答,谢谢
今天注意看了一下,该货运公司的承运单上印的条款(格式化条款)其中有一条是:“货物如有丢失、损毁,按运费的1-3倍予以赔偿”。请问在向该货运公司索赔时,对方以这个条款来推脱责任怎么办?我们还能不能追究让对方赔偿我们的货款了?我们的货是几十万的货,运费才几百块钱,如果不能驳翻他这条“霸王”条款的话,那损失可就大了。

1、该货运公司不能以他们已经更换印章为由,免除责任。按规定在他们的业务员离职时就收回相关的单据和印张,如果收不回的话,就应当通知原来的业务关系户,并登报声明。
2、你们公司可以追究该货运公司的责任,追究他们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但不要以侵权起诉。
3、你们公司不要报案,一报案就成了刑事案了,也就自然地成了侵权了,也就是说成了你们与司机之间的关系了。只告民事赔偿就行了。不要管别的人!

1、该货运公司以他们已经更换印章为由,将被骗货物的责任推给来骗货司机,这种说法成立吗?
:已经形成了表见代理,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
2、我公司能否追究该货运公司的责任,能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可以要求赔偿。
3、我公司没有去报案,因为如果报案说司机骗走了我们的货物,那应该是认定我们是认定司机诈骗,而与该公司无关了吧??
:应该报案。另外追究公司的民事责任,这是可以的。